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523民初571号之一
原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万山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97385843W。
法定代表人:洪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中山园林古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共青团路1号108室(实际经营地南京市玄武区柳营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674917894E。
法定代表人:陈再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瑞春,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琳,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研创园团结路99号孵鹰大厦39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923097T。
法定代表人:张宇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铁军,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发集团(马鞍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乌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83659854B。
法定代表人:黄焕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迪,该公司法务。
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中山园林古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明发集团(马鞍山)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发现本案争议较大。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欧大才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张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