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02执4263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中山园林古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共青团路1号108室。
诉讼代表人:姚彬,南京中山园林古瑞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奥忠,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研创园团结路99号孵鹰大厦393室。
法定代表人:张宇实。
被执行人:陈再诵,男,汉族,1971年12月17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中山园林古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再诵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中,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苏0102民初127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8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本院要求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本院依照申请执行人提供及本院查询的线索,前往被执行人的户籍地查找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2、本院依职权查控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信息。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再诵名下苏A×××××机动车一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机动车16辆,因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宁区××不动产,并向首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再诵名下位于南京市玄武区××不动产,并向首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00915.78元,扣除执行费4413元,剩余296502.78元已全部发放申请人。本案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书面表示认可本院穷尽调查手段的执行情况及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庆
审判员 冯 涛
审判员 周庆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