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402执130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迎宾大道59号附82号(原昭阳区迎宾大道12幢12层1201室(远大广场)。
法定代表人文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维维、李瀚森,云南迪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博翎珀石化有限公司。
登记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研和工业园区太标大楼九楼9-1-100。
法定代表人黄启泽,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云南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博翎珀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的(2021)云0402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确认:由云南博翎珀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云南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20655元,并支付2020年7月18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本判项确定的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的资金占用费;由云南博翎珀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云南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8000元。案件受理费5192元,减半收取2596元,由云南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97元,云南博翎珀石化有限公司承担2399元。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云南博翎珀石化有限公司退还申请执行人云南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20655元,并支付2020年7月18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本判项确定的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的资金占用费;由被执行人云南博翎珀石化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8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399元,应交执行费3330元,以上合计234384元及资金占用费。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云南博翎珀石化有限公司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云南博翎珀石化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云0402执130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国贵
审判员 曹 华
审判员 周 庆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执行员 张 东
书记员 白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