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02民初6873号之一
原告:云南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2MA6N63RYX9。
住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迎宾大道59号附82号远大广场12幢12层1201室。
法定代表人:文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辉、马丽冬(实习),云南众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保山建投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597144436R。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象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莫玉仙。
被告:保山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MA6MWPND3C。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象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濮应秘。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晴昱、腾娟娟,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秦涛,男,1983年2月12日生,汉族,河南省博爱县人,住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
原告云南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山建投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山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秦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云南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150元,由原告云南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明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丽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