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开会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22民初1110号
原告:云南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2MA6N63RYX9。
法定代表人:文兰,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迎宾大道59号附8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信琴,云南众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开会,女,1971年9月6日出生,云南省会泽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锦潼、杨洋,云南在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云南建投第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200E。
法定代表人:顾永茂,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虹山西路48号。
原告云南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开会及第三人云南建投第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云南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20年6月8目,第三人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将其承建的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移民房屋与市政工程中的房屋建筑水电安装工程露程段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为了便于工程的施工与管理,指定被告作为现场项目负责人,主要负责工程款项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以及日常管理,现该工程已经竣工。2020年7月24日至2021年期间,原告共计分9次向被告转款966211.11元。另外,第三人通过钉钉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780120.00元,并将剩余部分款项全部转账给被告,但被告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仅支付部分农民工工资便将剩余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尚欠部分农民工工资未支付。后农民工到巧家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原告欠付工资事宜,原告方知被告将原告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项款侵吞。2021年3月1日,原告又额外按照巧家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要求,支付剩余农民工工资贰拾万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未果。请求判令被告赵开会立即返还原告工程款2000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被告赵开会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立案的案由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但在本案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部分并非是与建设工程合同内容有关,事实理由及诉请均是要求作为原告公司项目负责人归还侵占原告的款项,本案并非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而是雇主与雇员间的经济纠纷。故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进行审理。故根据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的会泽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的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原告请求其公司项目负责人即被告赵开会返还支付剩余农民工工资200000元不是建设工程分包纠纷,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相对方云南建投第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关,本案并非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而是不当得利纠纷,是原告公司内部纠纷,应适用一般管辖的规定,被告赵开会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会泽县,应由被告赵开会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的会泽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被告赵开会的管辖权异议请求成立。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会泽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德祥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苏军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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