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容建设有限公司

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天容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183执2550号
申请执行人: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徐亚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赜,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天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刘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天容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183民初6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江苏天容建设有限公司应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896479.47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的50%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5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21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1299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2018年9月1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传票等执行材料。
二、2018年9月18日、2018年12月18日、2019年2月28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人民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保险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9月18日、2019年2月28日,本院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工商、地税、酒店住宿、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18年12月25日,本院执行人员去句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
四、本案履行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五、2019年2月27日,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
七、2019年3月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2019年2月2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
上述事实,有句容市不动产登记局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财产查询反馈总表、执行决定书、失信被执行人通知书、情况说明、执行情况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183民初6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赵瑾俊
审判员  赵海骏
审判员  许社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戴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