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容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天容建设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83执4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江苏天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曾网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天容建设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183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江苏天容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160611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1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012元,由被执行人江苏天容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预交,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2020年1月2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传票等执行材料。
二、2020年1月22日、6月11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人民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工商、证券、车辆、保险、民政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苏L×××××东风牌机动车一辆,本院已裁定查封上述车辆,但未实际扣押。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线上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35.16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月22日、6月15日,本院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工商、购物地址、地税、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执行人员到句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案履行情况: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线上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35.16元,余款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五、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江苏天容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六、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下落。
七、2020年6月1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告知本案执行情况。
上述事实,有句容市人民法院财产查询反馈总表,句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结果,(2020)苏1183执451号执行裁定书,(2020)苏1183执45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苏1183执451号执行决定书,(2020)苏1183执451号失信被执行人通知书,执行情况告知书,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查到的财产依法采取了执行措施,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瑾俊
审 判 员 赵海骏
审 判 员 朱 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华
书 记 员 董家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