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102执恢68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住所地镇江市。
负责人许霞,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希,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胜,男,汉族,1970年3月30日生,住江苏省句容市。
被执行人:姜海,女,汉族,1972年8月21日生,住句容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11月10日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2月26日生,住句容市。
被执行人:徐静,男,汉族,1979年10月29日生,住江苏金坛市。
被执行人:陆文茹,女,汉族,1970年9月25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
被执行人:江苏华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静,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天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与王胜、姜海、***、**、徐静、陆文茹、江苏华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天容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4)京商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依法执行。嗣后,本案终结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与王胜、姜海、***、**、徐静、陆文茹、江苏华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天容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本院依法于2019年12月18日查封被执行人徐静名下车牌号为苏D×××××车辆(未实际控制),2019年12月20日查封江苏天容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L×××××车辆(未实际控制),2019年12月2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位于句容市华阳镇句蜀路3号01幢104室不动产(证书号;01407817)及位于句容市华阳镇长江路3号(省农林学院内)09幢102室不动产(证书号:01404714),2019年12月27日轮候查封陆文茹位于常州红星新村31幢丁单元503室房产,以上房产为本院另案首查封,本案已递交参与分配申请。除被执行人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本院依法于2019年12月18日查封被执行人徐静名下车牌号为苏D×××××车辆(未实际控制),2019年12月20日查封江苏天容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L×××××车辆(未实际控制),2019年12月2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位于句容市××××室不动产(证书号;01407817)及位于句容市××××(省农林学院内)09幢102室不动产(证书号:01404714),2019年12月27日轮候查封陆文茹位于常州××新村××丁单元××室房产,以上房产为本院另案首查封,本案已递交参与分配申请。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晓宝
审判员 邓铭琛
审判员 王 欣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