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吉0621执32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天容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抚民二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江苏天容建设有限公司给付租赁费63,675.00元及利息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642.00元、申请执行费88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江苏天容建设有限公司在松江河林业有限公司质保金88,131.00元(其中执行款63,675.00元,利息10,000.0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11,934.00元,案件受理费1,642.00元、申请执行费880.00元)划拨至本院,本院将该款交付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院(2015)抚民二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部分)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抚民二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部分)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员 张立宝
书记员 王琳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