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万荣园林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万荣园林实业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05民初9744号
原告**,女,1973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本市雨花台区。
委托代理人***、***,江苏唯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万荣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鼓楼区察哈尔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市绿化园林局,住所地在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59号新城大厦。
负责人**。
本院受理原告***被告南京万荣园林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市绿化园林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南京万荣园林实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南京万荣园林实业有限公司认为本院非事故发生地法院,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因侵权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不属本院管辖,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裁定如下:
被告南京万荣园林实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钱凯旋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梦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