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万荣园林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太洋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万荣园林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05民初3886号
原告:南京太洋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万荣园林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太洋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万荣园林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太洋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太洋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536元,减半收取4768元,由原告南京太洋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