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0112执282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世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仁里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167531831Y。
法定代表人:刘方月,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中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去回河街道刘令吴村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58994218XE。
法定代表人:孔凡焱,总经理。
山东世安化工有限公司与济南中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鲁0112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一、济南中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山东世安化工有限公司工程款262500元及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28日前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本院作出的(2021)鲁0112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鲁0112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