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创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南创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12民初8004号 原告:***,女,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 在地浙江省江山市***,现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配偶),男,195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江山市***,现住济南市历城区。 330823195911253111。 被告:济南创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92608259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南创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创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请求法院判决2006年9月至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于2006年9月至今在创安公司上班,工作是维修和销售消防器材。期间创安公司没有与***签订劳动合同。***不服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提起诉讼。 创安公司辩称,创安公司2020年4月进行法人变更,2020年4月份以及之后与***之间没有劳动关系,4月之前具体情况不清楚。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创安公司于2006年9月22日成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该公司监事,***负责公司的产品维修及销售,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创安公司自2006年9月至2008年10月期间以及2013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间为***缴纳社保。2020年4月14日,创安公司进行股东变更,***、***均不再担任公司股东,原创安公司的工作人员均未到创安公司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与济南创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自2006年9月22日至2020年4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济南创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