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恒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仪征江阳砼制品有限公司与南京恒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扬邗商初字第0368号
原告仪征江阳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新集镇八桥村八桥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朱广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季学俊、丁慧,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恒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白下区御道街32-3号。
法定代表人王爱丽,执行董事。
原告仪征江阳砼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恒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仪征江阳砼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仪征江阳砼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仪征江阳砼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9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 阳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王露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