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株洲中醇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执405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观虹路8号101,201,301,401。
法定代表人:张海军,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高峰,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株洲中醇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铜塘湾(原株钢液化气站内)
法定代表人:吴肖高,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中醇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2021)穗仲案字第71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根据该案实际情况,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2021)穗仲案字第717号裁决书,即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中醇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石峰区人民法院执行。
石峰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七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慧云
审 判 员 伍 狄
审 判 员 敖 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谭 超
书 记 员 马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