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株洲中醇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204执99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观虹路8号101、201、301、401。
法定代表人:张海军,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株洲中醇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铜塘湾(原株钢液化气站内)
法定代表人:**高,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中醇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2021)穗仲案字第71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2)湘0204执99号。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追加被执行人股东**高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受理,案号(2022)湘0204执异6号,目前审理程序尚未终结。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诉讼,该诉讼的裁判结果对本案执行有重大影响,在本院尚未作出生效裁判之前本案不宜执行,本院执行局合议庭决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穗仲案字第717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健
审判员***
审判员*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