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和线缆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7101民初1121号
原告:***和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工业园区9号。
法定代表人:史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月,江苏长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观虹路8号101、201、301、401。
法定代表人:张海军。
原告***和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和线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线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线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0.52元,由原告***和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江洁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曾静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