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广天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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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3民初3684号
原告:浙江广天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148186403W,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北城街道锦川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徐坚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浙江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04814,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观虹路8号101。
法定代表人:闫国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广天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广天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广天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才华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陈柳伊
代书记员朱雨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