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民初26044号
原告:广州安驰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赤岗西路335号自编A7号。
法定代表人:黄琬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培杰,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桂婵,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观虹路8号101,201,301,401。
法定代表人:闫国印。
原告广州安驰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安驰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安驰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梓苑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何月娴
书 记 员 吴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