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执2977号
申请执行人:*****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城东工业园丰年大道北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广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东首潘成综合市场沿街房2号楼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7年2月17日,汉族,居民,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女,生于1979年7月15日,汉族,居民,住淄博市张店区。
申请执行人*****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广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81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息合计10万元,于2022年5月31日前给付5万元,于2022年10月31日千全部给清剩余款项。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114执29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苗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