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鸿泰友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81民初898号 原告:***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山东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住山东省淄博市。 被告:***,住山东省淄博市。 原告***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淄***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因案件法律适用明确,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淄***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某公司与淄***公司签订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仪器、设备、设施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2.请求判令淄***公司返还10万元转让费;3.请求判令淄***公司支付自2018年2月9日起至判决生效止的利息损失(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6%,自2018年2月9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为8708元);4.请求判令淄***公司支付律师费7000元;5.判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由淄***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10日,***某公司(作为乙方)和淄***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甲方同意将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到乙方名下,无条件配合乙方完成该变更;甲方同意将其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仪器等转让给乙方;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160000元,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先行支付人民币100000元,剩余60000元于甲方履行完毕上述约定的义务之日一次性支付,如果甲方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不能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变更到乙方的名下,甲方应当将所收取乙方的转让费全额退还乙方;甲方股东**、***一致同意本协议的约定,同意作为甲方的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某公司依协议约定于2018年1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向淄***公司法定代表人**支付转让费100000元,但至今未将协议约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到***某公司名下,多次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淄***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鸿发公司提交协议书、银行回单、收条、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银行转账回单各一份。淄***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1.2018年1月10日,淄***公司(作为甲方)与***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甲方同意将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到乙方名下,无条件配合乙方完成该变更;甲方同意将其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仪器、设备、设施转让给乙方,负责为乙方安装、调试合格能够正常使用,负责培训乙方工作人员熟练操作,上述约定义务,甲方应当在2018年2月8日前履行完毕;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160000元,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先行支付人民币100000元,剩余60000元于甲方履行完毕上述约定的义务之日一次性支付,如果甲方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不能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变更到乙方的名下,甲方应当将所收取乙方的转让费全额退还乙方;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甲方股东**、***一致同意协议的约定,同意作为甲方的保证人对上述债务(变更资质、转让设备、退还转让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2018年2月9日起至2020年3月8日止,保证范围为乙方所支付甲方的转让费本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协议自甲乙双方及保证人签名、**之日起生效。后淄***公司、***某公司以及**、***分别作为甲乙双方和保证人在协议书中**、签字。 2.2018年1月12日,***某公司分三笔向淄***公司法定代表人**转账49000元、49900元、1100元,共计100000元。**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某公司转让费100000元(壹拾万元整)。后淄***公司、**、***均未按上述协议约定履行变更资质、转让设备等义务,亦未退还转让费。 3.淄***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12日,注册资本300万元,经营范围为喷塑消防箱生产、批发;消防器材维修等。现任股东为**、***,双方各持股50%。 4.2019年12月3日,***某公司与山东唯贤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委托该所指派律师代理本案纠纷。2019年12月6日,***某公司向山东唯贤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元。 另查明,2020年6月23日,因淄***公司登记住所地无人办公营业,本院以公告形式向淄***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 本院认为,***某公司与淄***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淄***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变更资质、转让设备等合同义务至本案审理终结已达两年之久,其违约行为致***某公司无法通过协议书实现合同目的,故***某公司有权行使法律赋予的解除权。因***某公司系直接提起诉讼解除合同,本院以向淄***公司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的时间(2020年6月23日)作为***某公司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淄***公司的时间,故本院确认本案所涉协议书于2020年6月23日解除。 双方协议书中已明确约定“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规定,本案中***某公司要求淄***公司返还10万元转让费并支付自2018年2月9日起的利息损失及律师费7000元损失,于法有据,亦符合双方在协议书中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因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这一标准已经于2019年8月20日被取消,本院酌定2019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愿为涉案淄***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淄***公司追偿。淄***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自负。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淄***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签订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仪器、设备、设施转让协议书》于2020年6月23日解除; 二、被告淄***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转让费100000元; 三、被告淄***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分段计算:自2018年2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淄***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7000元; 上述二至四项,被告淄***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五、被告**、***对上述二至四项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4元,由被告淄***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 艺 书 记 员 崔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