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21民初431号
原告:安徽晨阳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89461892。
法定代表人:周相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显静,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函,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5月14日生,江苏省如东县。
被告:安徽省正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濛河路创孵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WXM14L。
法定代表人:雷天啸
原告安徽晨阳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正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安徽晨阳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晨阳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晨阳橡塑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晨阳橡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燕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卞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