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正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晨阳橡塑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正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21民初432号
原告:安徽晨阳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住址: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
法定代表人:周相庭,董事长。
被告:安徽省正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WXM14L,住所地: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濛河路创孵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天啸。
原告安徽晨阳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正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安徽晨阳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正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晨阳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晨阳橡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省正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徽晨阳橡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孔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