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8民初20163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正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南路1559号(瑶海农机大市场)43幢商业206室。
被告:安徽省正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蜀山经济开发区湖光路自主创新产业基地三期(南区)B座217-61室。
被告:***,男,1986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正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省正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3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租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下同)2,202.60元,减半收取计1,101.30元,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饶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