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福艺鑫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深圳市西正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与南昌福艺鑫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赣0123民初613号
原告:深圳市西正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曾海忠,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汉洪,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南昌福艺鑫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祖木雨,公司负责人。
原告深圳市西正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福艺鑫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西正标识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汉洪,被告南昌福艺鑫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祖木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西正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西正标识”)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江西绿地潦河印象组合式精神堡垒制作安装工程尾款2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多次往返被告公司催款的差旅费3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1月20日签署了“江西绿地潦河印象组合式精神堡垒”采购合同,原告已履行合同并通过验收将产品交付给被告。根据合同约定,安装完工3日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尾款20000元,但被告一直以原告逾期交付为理由拖延未支付。
被告南昌福艺鑫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福艺鑫成”)辩称,原告未在2017年12月15日前完成整体安装,构成根本违约;并且原告整体安装工程质量有瑕疵,构成违约;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如原告未按期交付,则须按3000元/天的标准向被告支付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签署了“江西绿地潦河印象组合式精神堡垒”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完成绿地潦河印象组合式精神堡垒制作。合同约定项目总价款200000元,尾款20000元于原告安装完工3日内支付。后原告完成绿地潦河印象组合式精神堡垒制作,2017年12月18日,被告工作人员在工程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0000元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有效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完成工作并向被告交付工作成果,被告工作人员已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被告应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认可。原告另主张差旅费3000元,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提出的原告未按期交付应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由于与本案中原告的诉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已明示被告应提起反诉,但被告并未采纳,已建议被告另行起诉。被告另提出原告交付的工程存在瑕疵,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福艺鑫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西正标识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西正标识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被告南昌福艺鑫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红月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