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申38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5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镇(系***之子),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镇江市绿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滨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镇江市绿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1民终2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和绿城公司之间存在特殊劳动关系,绿城公司长年安排***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但未能足额发放加班工资,一、二审法院判决结果显失公平。2.一审法院第二次开庭未通知***到庭应诉,***未看到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民事裁定书,一审程序违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1.***至绿城公司工作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之间并非劳动关系,一、二审法院认定***与绿城公司之间系劳务关系并无不当,***要求按照劳动关系来计算加班工资缺乏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2.一审法院并未在2017年9月11日开庭审理,而是在2017年9月18日进行了第二次庭审,***亦到庭参加了此次庭审。关于一审法院作出的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2017)苏1102民初2339号民事裁定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镇已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收到该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一审法院并未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芬
审判员 徐美芬
审判员 罗伟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易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