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总第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元坤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北融创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8997号之一
原告:上海元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胜辛南路500号15幢1016室。
法定代表人:王金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伟,上海大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融创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长江大道319号8号楼2单元3楼。
法定代表人:易绪兵。
被告:北京住总第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龙须沟北里1号。
法定代表人:侯喜悦。
被告: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老城街道办事处工业园瑞福路。
法定代表人:辛国栋。
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320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光。
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作出的(2022)沪0116民初899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准予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被告河北融创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住总第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告诉请已获清偿并已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告河北融创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住总第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贵贤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晓菲
书 记 员 廖慧秋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