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8997号之一
原告:上海元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胜辛南路500号15幢1016室。
法定代表人:王金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伟,上海大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融创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长江大道319号8号楼2单元3楼。
法定代表人:易绪兵。
被告:北京住总第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龙须沟北里1号。
法定代表人:侯喜悦。
被告: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老城街道办事处工业园瑞福路。
法定代表人:辛国栋。
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320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光。
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作出的(2022)沪0116民初899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准予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被告河北融创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住总第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告诉请已获清偿并已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告河北融创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住总第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贵贤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晓菲
书 记 员 廖慧秋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