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总第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元坤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北融创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9000号之一
原告:上海元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胜辛南路500号15幢1016室。
法定代表人:王金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伟,上海大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融创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长江大道319号8号楼2单元3楼。
法定代表人:易绪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西润,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学卿,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住总第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龙须沟北里1号。
法定代表人:侯喜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老城街道办事处工业园瑞福路。
法定代表人:辛国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敬,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世魁,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在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495弄168号5幢3楼3563室。
法定代表人:马来,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320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蒙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朝静,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元坤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融创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住总第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在存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上海元坤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元坤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2,295元,由原告上海元坤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芬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董美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