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总第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元坤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北融创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900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元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胜辛南路500号15幢1016室。
法定代表人:王金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伟,上海大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融创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长江大道319号8号楼2单元3楼。
法定代表人:易绪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西润,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学卿,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住总第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龙须沟北里1号。
法定代表人:侯喜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老城街道办事处工业园瑞福路。
法定代表人:辛国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敬,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世魁,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320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蒙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朝静,女,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上海元坤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融创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住总第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因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了(2022)沪0116民初900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上述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于2022年9月8日申请解除对上述被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融创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住总第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芬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董美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