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9002号之二
原告:上海元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胜辛南路500号15幢101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大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融创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新区长江大道319号8号楼2**3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住总第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龙须沟北里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老城街道办事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世魁,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在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495弄168号5幢3楼356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里3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招,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元坤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融创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住总第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在存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元坤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元坤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由上海元坤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旻洁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洪 灿
书 记 员 洪 灿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