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900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元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胜辛南路500号15幢101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大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河北融创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新区长江大道319号8号楼2**3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北京住总第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龙须沟北里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老城街道办事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里3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海元坤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北融创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住总第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XX有限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2022)沪0116民初900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融创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住总第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上海元坤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元坤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北融创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住总第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XX有限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元坤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申请人上海元坤商贸有限公司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对河北融创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住总第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融创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住总第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沈旻洁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洪 灿
书 记 员 洪 灿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