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总第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与北京住总第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1民初7566号 原告:***,男,198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 被告:北京住总第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龙须沟北里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女,1982年9月29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4月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原告***与被告北京住总第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总六建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住总六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自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11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11月10日工资230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其他工人工资1200000元;4.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12月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00000元;5.被告支付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12月9日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金10000元;6.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入职被告处,负责天津市宝坻区***A区36#、40#、43#项目的二次结构及初装工程。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起,被告从未按相关法律规定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相关社保费用;2020年5月至2021年11月10日期间,被告也没有和原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原告在工作期间一直兢兢业业,而被告却一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不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不和原告签订合同。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原告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提起诉讼。 住总六建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与天津劳务有限公司就天津市宝坻区***小区A区36#、40#分包工程经过招投标合法分包合同,现在已经竣工并完成结算,我方已经按结算单支付完毕,原告并非我公司员工,与我公司从未存在劳动关系,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结合举证质证情况、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 2020年6月6日,住总(天津)劳务有限公司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内容为:“北京住总第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总(天津)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授权我公司***同志负责天津市宝坻区***住宅小区A区36#、40#、43#楼装饰劳务分包工程承包人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施工组织、安全、行政、保卫、消防、质量、劳务费结算、领取、发放等方便管理工作。” 2020年7月15日,住总六建公司作为工程承包人,住总(天津)劳务有限公司作为劳务分包人,双方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名称为“天津市宝坻区***住宅小区A区36#、40#、43#装饰劳务分包工程”,分包范围包括二次结构工程、屋面工程、装饰工程施工图纸装修做法中所包含的地面、天棚、墙面等。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职务项目经理,职称工程师。 2020年8月30日,住总六建公司与住总(天津)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农民工工资代发委托书》,约定为确保农民工工资能够及时足额发放,住总(天津)劳务有限公司委托住总六建公司代为发放涉诉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后附8月份农民工工资,其中包括***的2050元。2020年9月30日,住总六建公司与住总(天津)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农民工工资代发委托书》,约定为确保农民工工资能够及时足额发放,住总(天津)劳务有限公司委托住总六建公司代为发放涉诉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后附9月份农民工工资,其中包括***的4800元。 2021年8月27日,住总六建公司与住总(天津)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工程竣工结算协议书》,确认最终竣工结算总价款为7083924元,除此以外不再发生任何费用。 诉讼中,***表示其由***介绍入职***项目,负责二次结构及初装工程。***主张***项目工程承包人为住总六建公司,故其应为住总六建公司的员工。同时***提交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工资发放情况。银行交易明细显示住总六建公司2020年9月22日向***支付2050元,10月27日支付4800元,摘要均显示为“工资”。住总六建公司认可上述银行交易明细的真实性,亦认可***在***项目工作,但主张***系与住总天津劳务公司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其公司仅代住总天津劳务公司向其发放过两笔工资。为证明其主张,住总六建公司提交《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和两页《农民工工资明细表》。其中,《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落款甲方处加盖住总天津劳务公司公章,落款乙方处签有“***”,合同期限为“从进入***项目至完工为止”。***不认可该合同的真实性,主张落款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申请司法笔迹鉴定,但因样本不足两次被鉴定机构退回。住总六建公司申请对该合同中***的捺印进行鉴定,但因样本不清晰而最终撤回鉴定申请。《农民工工资明细表》显示分包单位为住总天津劳务公司并加盖了住总天津劳务公司项目管理专用章,其上载明2020年8月份银行转账支付工资2050元、9月份银行转账支付工资4800元,领款人签字处均签有“***”。***认可《农民工工资明细表》上签字的真实性。 2021年11月10日,***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1.确认双方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11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11月10日期间工资230000元;3.支付垫付的其他工人工资1200000元;4.支付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12月9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00000元;5.支付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12月9日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金10000元。2022年2月21日,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东劳人仲字[2022]第203号裁决书,驳回了***的全部申请请求。 本院认为,双方均认可***在***项目工作,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均加盖住总天津劳务公司公章,***虽表示不知情,但经本院核对原件复印件一致,且***未提交反证予以驳斥,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住总六建公司关于其公司将***项目劳务分包给住总天津劳务公司,住总天津劳务公司安排***作为项目负责人的主张予以采信。***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明细表》显示分包单位为住总天津劳务公司并加盖住总天津劳务公司项目管理专用章,故本院对住总六建公司关于其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支付的两笔工资系代住总天津劳务公司发放的主张予以采信。因***的直属领导***由住总天津劳务公司指派,住总六建公司向***支付的两笔工资为代住总天津劳务公司发放,***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受住总六建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住总六建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故***要求确认其与住总六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他项诉讼请求均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故本院亦不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成竹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