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4民初16381号之二
原告:***,男,1970年1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中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溪美街道湖美社区柳湖南路1号世纪豪庭10幢17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住总第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龙须沟北里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津京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泉州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北京住总第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天津京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