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5财保16号
申请人:天津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福兴道1号309-44(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住总第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龙须沟北里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利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住总第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845,031.09元。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证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住总第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845,031.09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天津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