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执2336号
申请执行人:大***消防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7607821486),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香周路250号。
法定代表人:李丽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执行人:大连骋越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880656139),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体育中心1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2022)辽0211民初1281号民事调解书项下的付款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大连骋越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 强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