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嘉安消防检测有限公司

大某某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与大连骋越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执2336号 申请执行人:大***消防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7607821486),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香周路250号。 法定代表人:李丽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执行人:大连骋越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880656139),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体育中心1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2022)辽0211民初1281号民事调解书项下的付款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大连骋越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 强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