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民初1289号
原告:大***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社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李丽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大连体育中心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皇冠假日酒店,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体育中心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皇冠假日酒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大***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消防检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9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消防检测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11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消防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璐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