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民初128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消防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7607821486,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社河口区香周路250号。
法定代表人:李丽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大连岭南体育中心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05809269XL,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体育中心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2月5日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大***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岭南体育中心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作出(2022)辽0211民初1285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岭南体育中心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0,193.2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原告大***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大***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岭南体育中心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0,193.2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璐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