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2民初7965号
原告辽宁安瑞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未,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辽宁胜星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宁安瑞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胜星石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维保费5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8月7日签署《消防设施维保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消防设施维护和保养等服务,原告服务完成,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维保费,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维保费及违约金。
被告辽宁胜星石化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因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由原告为被告提供消防设施维保,因此合同履行地在被告处,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勃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