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安瑞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

辽宁安瑞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与尚尔达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辽01民终122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安瑞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陈忠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赞,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尔达,男,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上诉人辽宁安瑞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尚尔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2民初11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安瑞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被上诉人的工资为4000元,且被上诉人利用公司客户为自己谋取私利,被谁敢素人的临时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和消防员证书为公司出钱培训并报名考试,故如果返还证件给被上诉人,需要被上诉人承担考试和培训费用,或者证件到期后返还证件。
尚尔达辩称,服从一审判决。
尚尔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辽宁安瑞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支付尚尔达在职期间无故拖欠的工资26537元[2016年9月3500元,2016年10月6679元(扣除五险后),2017年1月6679元,2017年3月3000元,2017年4月6679元,共计26537元];2、判令辽宁安瑞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返还尚尔达在职期间考取的临时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及中级消防员证书;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辽宁安瑞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8月10日,尚尔达以辽宁安瑞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就本案诉求向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沈和劳人仲字[2017]76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尚尔达不服,诉至该院。
尚尔达主张其于2013年11月1日入职辽宁安瑞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处,任项目经理,2017年4月26日离职,每月工资扣除保险后为6679元,下月5日支付上月工资,工资的支付形式为网银转帐,辽宁安瑞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拖欠其2016年9月工资3500元、10月工资6679元,拖欠2017年1月工资6679元、3月工资3000元、2017年4月工资6679元。并要求辽宁安瑞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返还临时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及中级消防员证书。为证明其主张,尚尔达提供了农业银行交易清单,载明2016年6月6日支付工资6705元,7月5日支付工资6705元,8月5日支付工资6679元,9月8日支付工资6679元,10月8日支付工资3179元,12月5日支付工资6679元,2017年1月25日支付工资11679元,3月6日支付工资6679元,4月11日支付工资3679元。
辽宁安瑞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抗辩尚尔达的职务起初为项目经理,后调整为检测员,支付工资形式为银行转帐,2016年9月份之前支付周期均是下月5日支付上月整月工资,自2016年9月份,因尚尔达在工作中存在工作拖延、私自外出现象,故公司决定扣除尚尔达2016年9月份工资3500元,向其支付3179元,故不欠尚尔达2016年9月工资。2016年12月5日向尚尔达支付的是10月份工资6679元。2017年1月25日支付的11679元(包含2016年11月份的工资6679元及尚尔达向我单位预支的工资5000元),2017年3月6日支付的是2016年12月份工资6679元,2017年4月11日支付的是2017年1月份工资3679元。为证明其主张,辽宁安瑞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提供了处理决定(无尚尔达签字)、岗位调整通知(无尚尔达签字)及借条。对于处理决定和调岗通知,尚尔达称并不知晓,且工作中也没有失误,亦未给单位造成什么损失。对于借条,尚尔达称确实向辽宁安瑞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提前预支了5000元工资,同意在辽宁安瑞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拖欠的工资中予以扣除。
一审法院认为,尚尔达在辽宁安瑞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处上班并于2017年4月26日离职,辽宁安瑞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应及时足额向尚尔达支付在职期间的工资。关于辽宁安瑞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的数额问题。本案中,根据尚尔达提供的银行交易清单及实务中次月支付上月工资的交易习惯,故辽宁安瑞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尚欠尚尔达2016年9月工资3500元,10月工资6679元,2017年1月工资6679元,2017年3月工资3000元,4月工资5220.36元(6679元÷21.75天×17天),共计25078.36元。但庭审中,双方均一致认可尚尔达曾向辽宁安瑞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提前预支工资5000元,且辽宁安瑞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提供了借条,尚尔达也同意从辽宁安瑞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拖欠的工资中扣除5000元,故辽宁安瑞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共欠尚尔达工资为20078.36元(25078.36元-5000元)。关于辽宁安瑞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抗辩不欠尚尔达工资的意见,因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辽宁安瑞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该院不予采信。
关于尚尔达主张的辽宁安瑞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返还临时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及中级消防员证书的诉求。尚尔达已于2017年4月26日离职,辽宁安瑞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亦认可尚尔达的上述证书在其单位,故对尚尔达的该向诉求该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辽宁安瑞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尚尔达支付拖欠的工资20078.36元。二、被告辽宁安瑞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尚尔达临时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一级)及建(构)筑物消防员四级证书。如被告辽宁安瑞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辽宁安瑞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上诉人提供了与尚尔达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予以证明尚尔达的月工资为4000元。被上诉人陈述该4000元仅为基本工资,其每月实发工资为6679元。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的工资数额,虽然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为4000元,但该4000元仅为基本工资,虽然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私利,上诉人因此降低其工资,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认定被上诉人的每月实发工资为6679元并无不当。二审庭审中,上诉人陈述其为被上诉人发放工资情况为:2016年9月3179元,2016年10月6679元,2017年1月3679元,2017年3月和4月工资未发。被上诉人同意按照上诉人陈述的工资发放情况计算拖欠工资并从中扣除5000元借款。故,上诉人尚应支付被上诉人2016年9月份工资3500元(6679元-3179元),2017年1月工资3000元(6679元-3679元),2017年3月工资6679元,2017年4月工资5220.36元(6679元÷21.75天×17天),共计18399.36元,扣除被上诉人从上诉人处所借的5000元借款,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拖欠工资13399.36元(18399.36元-5000元),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拖欠工资20078.36元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被上诉人的临时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及中级消防员证书,上诉人无权扣押,应返还给被上诉人。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2民初111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2民初111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辽宁安瑞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尚尔达支付拖欠的工资13399.36元。
三、驳回双方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辽宁安瑞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5元,均由上诉人辽宁安瑞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石瑷丹
审 判 员  李晓颖
代理审判员  丛凤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