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宇发与***、淄博永鑫消防检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8-06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张民初字第261号
原告董宇发。
被告***。
被告淄博永鑫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92号消防支队院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2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宇发诉被告***、被告淄博永鑫消防检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董宇发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宇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董宇发负担。
审判长翟乃荣
审判员王婷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