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松月餐饮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04民初55161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8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龙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松月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5号第3层(自编第4层)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MF7D6J。
法定代表人:江夷。
被告: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叠景路249号2407房、2408房(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LK6R3P。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9年9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州松月餐饮有限公司、被告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977.38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红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52.3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