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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卓越里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13民终13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卓越里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卓越里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1302民初8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广州市卓越里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1302民初842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71370元。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认为,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1302民初842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明显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关于施工工期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署的《消防工程施工及报建合同》(下称“消防合同”)第一条工程项目约定,工程范围(承包范围)为:(1)乙方(被上诉人,下同)根据甲方(上诉人,下同)装修方案,对上诉工程地点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包括自动喷淋系统、烟雾报警系统、强排烟系统、消防广播系统)进行设计,并增加、移位及系统接入等改造工程;(2)乙方根据上诉工程地点所在地消防部门的要求,须进行以下全部或部分的检测:装修材料消防检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以及建筑物电气安全检测,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检测合格的书面报告;(3)乙方应报建所需,向消防部门提交(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设计图纸、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图纸及各种申报表格,并在上面签盖装修设计章、装修竣工章、消防设计章及消防竣工章等所有消防报建所需图章;(4)乙方针对上述工程地点到消防报建窗口办理消防报建的手续及取得上述工程地点所在地消防部门颁发的纸质**文件,(a)消防必审必验/消防审核情况下取得:《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原件、《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原件;(b)消防备案情况下取得:《第三方审图意见》、工程所在地住建局发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并在取得上述证书后三日内向甲方提供此等证书的原件。因国家政策调整造成取得文件变更的,以国家最新政策要求为准。工期为:(1)施工工期54天(日历日)即2021年4月30日至2021年6月30日;(2)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出具日期:2021年7月1日前。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施工工期系全部工程范围的工程期限,被上诉人应当在工期内完成消防装修设计、改建、报建、验收并交付验收成果(即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的全部工作,故双方将工程最终成果的出具时间确定为工期结束的次日,并无不当。消防合同工期共55日,按通常情况已足够被上诉人完成全部工程(含验收并交付合格意见书)工作,被上诉人亦确认并同意消防意见合格书应于2021年7月1日前出具,该约定、承诺于法不背,被上诉人应当恪守履行。然而,在合同履行期间,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报告过合同履行困难,直至履行期限即将届满、上诉人催问工程进展情况时,被上诉人才告知无法按约完成工程工作。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时亦称,其不能按约完成工程系因住建局审批政策变动,但不能提供政策变动依据;而即便政策变动为真实,其又称政策变动时间系2021年7月6日,而此时早已超过双方约定的工程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故此,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取得广东惠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即“完成全部消防工程施工工作”,违背事实,于法不符;认定施工工期仅为工程范围其中之(1)、(2)的工程期限,片面判定双方合同的工期约定对被上诉人不公,为被上诉人开脱违约事实,于法不符。二、关于付款义务。消防合同第六条合同价款及调整和付款约定,合同签订后,(1)消防必审必验/消防审核情况下:取得工程所在地住建局发出的纸质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原件)或基础工程完成;(2)消防备案情况下取得:《第三方审图意见》或基础工程完成;且甲方收到乙方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开具施工所在地所述税务机关核发相应金额的工程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10个工作日内,甲方按合同总价的30%支付乙方首期工程款;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1)消防必审必验/消防审验情况下:乙方取得纸质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原件);(2)消防备案情况下取得:工程所在地住建局发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且将根据税务税务机关要求开具施工所在地所述税务机关核发相应金额的工程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及甲方所要求提供的资料提交给甲方后,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到结算金额的95%。余下5%结算工程款,在验收结束后十二个月后,乙方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开具施工所在地所属税务机关合法相应金额的工程工程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无出现明显施工质量问题及垫付款的情况下,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付清剩余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在消防合同履行期间,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主动报告过工程进展情况,更未向上诉人提供过约定的过程性成果材料,亦没有向上诉人开具费用发票或请求付款。按照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未履行在先交付义务的,上诉人应无需履行在后付款义务,不构成逾期付款。原审法院无视双方合同约定和合同履行事实,认定上诉人拖延付款,违背事实,于法不符。三、关于违约责任。消防合同第三条乙方责任第18点约定,乙方须在合同约定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出具日期前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并在取得该等合格意见书前,乙方必须确保甲方位于上述工程地点的工程可正常施工及装修完工后可正常运营。如因消防工程或消防验收问题出现甲方被政府消防部门责令停工或停止运营或被处罚的,乙方应负责由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罚款、装修工期延迟的费用增加及停止运营引起的利润损失及业主主张的违约金。第七条违约责任第4点约定,未经甲方同意延期,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完成施工、通过验收并提交场地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甲方认可的验收文件,每逾期一天,甲方有权按合同总金额的1%计取违约金;如逾期达30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承担甲方一切损失,且甲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双方签署消防合同后,被上诉人始终未按约定推进工程项目,沟通过程中,上诉人已将消防验收问题影响上诉人开业的情况明确告知被上诉人,但被上诉人反复拖延,经上诉人百般催促,才终于在2021年8月9日向上诉人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照片),较合同约定时间(2021年7月1日前)晚了39天。此外,被上诉人在一审起诉时提交的证据7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系伪造证据。被上诉人在一审时诉称该证据即交付给上诉人的验收合格材料,但其对于何时、通过何种方式向上诉人交付该验收材料均无法说明,虽原审法官同意其庭后补交交付记录,被上诉人亦不能提供。事实上,被上诉人直到2021年8月9日才向上诉人提供了**签署时间为2021年8月9日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照片)。原审法院无视上诉人质证意见,采信被上诉人的虚假证据材料,认定被上诉人于2021年7月14日便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并交付给上诉人,明显与事实不符。以上,被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于2021年7月1日前及时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导致上诉人租赁房屋无法按时投入办学使用;被上诉人直至2021年8月9日才向上诉人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明,但彼时国家双减意见已于2021年7月24日发布,上诉人已经无法取得《办学许可证》,不得不停止办学,上诉人因此遭受各项投入损失超3,971,765.97元。因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应无不当。考虑被上诉人违约程度及因果关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的损失赔偿即扣减的被上诉人工程款71370元,仅占上诉人经济损失的1.8%,应属合理合法。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枉顾事实、无视上诉人合法权益,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对上诉人严重不公。***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被上诉人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一、答辩人文华建设已经完成了全部合同义务,被答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答辩人即对场地进行消防设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图会审、购买消防材料和设备等,并组织人员进场施工,答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间完成了施工,并且所有工程均已经过惠州市××房××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惠州住建局”)验收合格,工程也已经交付被答辩人使用,被答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二、答辩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及报建合同》第一条第6款约定:案涉两个消防工程的施工工期均为2021年4月30日至2021年6月30日,答辩人在2021年6月16日前已经完成了消防工程施工工作,并不存在逾期。而且在被答辩人拖延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答辩人于2021年6月21日向惠州住建局申报消防验收。因答辩人向惠州住建局申报消防验收的时间恰好赶上惠州住建局办公地址搬迁、排查整治燃气安全隐患行动(受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小区“6.13”天然气爆炸事故)等原因,导致审查时间延长。2021年7月6日,惠州住建局发布了《关于明确既有建筑改造利用(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依法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装饰装修工程范围进行了调整。按照原政策法规要求装饰装修建筑面积大于300m的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案涉的两个工程麦地校区二层2006-2007(商铺)面积357.5㎡、东平校区面积759㎡均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根据《通知》第一条第(五)款,将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条件由原来的“面积大于300㎡”修改为“面积大于1000㎡”。虽然《通知》发出时间是2021年7月6日,但是在此时间节点前申报未审批的消防工程住建局也要求按照新的规定办理,答辩人只能按住建局的要求按照办理消防备案验收程序要求并重新准备材料提交。根据双方签署的《消防工程施工及报建合同》第五条“暂停施工及工期顺延”第2款约定:“因政策调整而暂停、缓建的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将在建工程做到合理部位,由此造成乙方窝工、倒运、材料积压的经济损失、机械设备调迁等费用,由甲方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及该条第3款约定:“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延,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2)不可抗力……”。结合双方的微信聊天沟通过程可知,答辩人已经将“住建局搬迁”、“消防验收政策变化”的客观情况向被答辩人进行了披露,被答辩人并没有提出异议。答辩人的义务是完成消防施工并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惠州住建局申报消防验收,惠州住建局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的时间答辩人是没有办法控制的,因此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时间推迟并非答辩人的过错造成的,而是由于政策变化及客观情势变更原因导致的。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三、被答辩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已经构成违约,在工程验收通过后被答辩人又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答辩人于2021年6月16日前已经完成了全部消防工程施工工作,并且获得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文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根据合同第六条第1款约定,被答辩人应当并于收到《第三方审图意见》或基础工程完工向答辩人支付30%的首期工程款。答辩人向被答辩人请求支付首期工程款,但被答辩人一直拖延。答辩人基于友好合作关系暂时搁置争议,并按照当时的政策准备审查验收材料于2021年6月21日向惠州住建局申报消防验收。在案涉两个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并且交付给被答辩人后,答辩人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催促被答辩人付款,被答辩人一直拖延支付工程款,答辩人无奈于2021年9月8日通过EMS向被答辩人邮寄了催款函、发票等,并通过惠州市阳光公证处做了证据保全。被答辩人直至2021年9月27日才向答辩人支付工程款111630元,尚欠答辩人71370元工程款未付。被答辩人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虽然双方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了被答辩人付款前要答辩人提供足额正规发票,但这只是合同关于结算方式的约定。况且开具发票仅为合同的附随义务,支付工程款和开具发票不具有对等关系。合同也没有明确约定,答辩人未开具发票,被答辩人有权拒绝付款。故被答辩人的主张不符合先履行抗辩的条件。被答辩人不能以答辩人未开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答辩人已于2021年9月1日开具了全额增值税发票邮寄给被答辩人,此后被答辩人仍然拖延付款。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被答辩人拖延付款并无不当。四、被答辩人所谓的各项“损失”完全是受国家2021年7月份出台的“双减政策”影响所导致的,与消防验收不存在因果关系。被答辩人设立案涉的两个校区均是用于开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教育培训项目,国家双减政策出台后,**禁止校外培训机构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面向学生(含家长)销售周末、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课程、课时包;已经销售的,根据国家“双减”文件并征求家长意愿,坚决予以清理整顿。许多在双减政策出台前已经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教培机构都纷纷关闭。因此被答辩人所谓的“损失”完全是其为了逃避履行付款义务所虚构的,与案涉工程消防验收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1370元以及逾期支付的违约金(违约金以7137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21年9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4月30日,由原告作为施工方,被告作为发包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HT202101208的《消防工程施工及报建合同》,双方就原告承包被告位于惠州麦地校区的消防改造和办证工程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工程地点位于惠州市惠城区麦地南二路10号都市公寓××层××号(街铺)不予办证、二层2006-2007(商铺)需办消防证书。承包范围:原告根据被告的装修方案,对工程地点范围内的消防设施进行设计并进行增加、移位及系统接入等改造工程。施工工期自2021年4月30日至2021年6月30日。工程造价为87500元,工程款支付方式:第一期,合同签订后取得《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第三方审图意见》或基础工程完成,支付总工程款的30%,即人民币26250元;第二期,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支付到结算金额的95%;剩余的5%工程款,自验收结束后十二个月后,并且无出现名下施工质量问题及垫付款的情况下,被告在十个工作日内付清剩余工程款。 双方于2021年4月30日同时签订了合同编号为HT202101209的《消防工程施工及报建合同》,就原告承包被告惠州东平校区的消防改造和办证工程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工程地点位于惠州市惠城区××路××号××层××号××号××号××号,承包范围:原告根据被告的装修方案,对工程地点范围内的消防设施进行设计并进行增加、移位及系统接入等改造工程。施工工期自2021年4月30日至2021年6月30日。工程造价为95500元,工程款支付方式:第一期,合同签订后取得《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第三方审图意见》或基础工程完成,支付总工程款的30%,即人民币28650元;第二期,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支付到结算金额的95%;剩余的5%工程款,自验收结束后十二个月后,并且无出现名下施工质量问题及垫付款的情况下,被告在十个工作日内付清剩余工程款。 两份合同均约定:原告根据工程所在地消防部门要求进行相应的消防检测,并向被告提供相应的检测合格的书面报告;向消防部门提交消防报建所需图章;及到消防报建窗口办理消防报建手续及取得工程所在地消防部门颁发的纸质**文件。因国家政策调整造成取得文件变更的,以国家最新政策要求为准。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出具的日期均为2021年7月1日前。两份合同第三条乙方责任第18点约定:乙方(原告,下同)须在合同约定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出具日期前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并在取得该等合格意见书前,乙方必须确保甲方(被告,下同)位于上述工程地点的工程可正常施工及装修完工后可正常运营。如因消防工程或消防验收问题出现甲方被政府消防部门责令停工或停止运营或被处罚的,乙方应负责由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罚款、装修工期延迟的费用增加及停止运营引起的利润损失及业主主张的违约金。第七条违约责任第4点约定:未经甲方同意延期,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完成施工、通过验收并提交场地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甲方认可的验收文件,每逾期一天,甲方有权按合同总金额的l%计取违约金;如逾期达30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承担甲方一切损失,且甲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如甲方已经支付费用给乙方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天内全额退回,逾期退回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如对场地使用造成影响的,乙方应尽力协调确保正常使用,否则甲方有权追究营运损失。双方还对合同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21年6月16日,原告完成了全部消防工程施工工作,广东惠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意见为:案涉项目的消防设计已审查合格。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获得第三方审图意见或基础工程完成的情况下向原告支付总工程款的30%,然而被告一直拖延付款。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惠州市惠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消防验收。于2021年7月竣工验收并交付被告营业使用。但对于款项的支付,被告一再拖延,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在惠州市阳光公证处进行公证并通过EMS快递方式向被告送达催款函。目前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111630元,余款71370元虽经原告多方催要,但被告迟迟不肯支付。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信息、消防工程施工及报建合同、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短信记录、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催款函、EMS快递单、公证书、惠消业协(2021)01号文件等证据及原审法院庭审笔录在卷为据,可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HT202101208、HT202101209的两份《消防工程施工及报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被告位于惠州麦地校区及东平校区的消防改造工程的施工工作,2021年6月16日,广东惠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意见为:案涉项目的消防设计已审查合格。以上事实,说明原告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被告即应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关于案涉工程的消防验收,原告已于2021年6月21日向惠州市惠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申报消防验收,现有证据显示:案涉两个消防工程经住建局验收合格、准予备案的时间为2021年7月14日,较合同约定的日期(2021年7月1日)有所推迟,究其原因,一是原被告约定的工程完工日期为2021年6月30日,要求工程完工的次日,原告即完成消防验收申报并取得住建局颁发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显然不现实。二是原告已于2021年6月21日向住建局申报消防验收,但住建局何时完成消防验收,则不是原告所能左右的,原告在此问题上并无违约的故意,被告以此为由扣押原告的工程尾款作为违约金,对原告不公平。综上,案涉工程原告已施工完毕且已交付给被告使用,案涉工程也取得了住建局颁发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被告应将工程尾款71370元支付给原告。鉴于原被告对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未作出明确的约定,且案涉工程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的时间确实晚于合同约定的期限,综合平衡双方利益,原审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责任的诉请。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原审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卓越里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1370元。二、驳回原告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84.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84.25元,被告广州市卓越里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应当根据判决书附随的缴费通知书迳直缴纳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不再向应缴纳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单独另行催收诉讼费用,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原审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定如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综合本案上诉人的上诉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卓越教育是否应当***公司支付工程款71370元的问题。具体判析如下: 卓越教育与文华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HT202101208、HT202101209的两份《消防工程施工及报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文华公司依约完成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卓越教育亦应依约支付工程款。2021年6月21日,文化公司就案涉工程向惠州市惠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申报消防验收,但住建局何时完成消防验收,并不是文华公司所能左右的,文华公司在此问题上并无违约的故意,卓越教育以此为由扣押文华公司的工程尾款作为违约金,有失公允。其次,开具发票属于合同的附随义务,支付工程款为主合同义务,两者并不是对等关系,卓越教育不能以此作为抗辩事由。因案涉工程已实际竣工交付,亦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卓越教育应***公司支付工程款71370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又因案涉工程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的时间确实晚于合同约定的期限,双方亦未对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的约定,综合平衡双方利益,原审法院对文华公司诉请卓越教育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用1584.2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卓越里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邹 戈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