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新天地(广州)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210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天地(广州)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区人和镇兴贤路51号丽花新村4-7B2栋(空港**)。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区同和街同泰路松园北街1号之二二层(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叠景路249号2407房、2408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天地(广州)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地产业园公司)、广州**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地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1民初26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天地产业园公司、新天地置业公司上诉请求:1.新天地产业园公司不应向文华公司支付任何工程款及利息;2.新天地产业园公司至多向文华公司返还第一阶段的履约保证金80万元;3.新天地置业公司不应对新天地产业园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文华公司对其施工的案涉工程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5.文华公司向新天地产业园公司支付违约金1253145.15元;6.文华公司应向新天地产业园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行为及违法解除施工合同造成新天地产业园公司的损失713000元;7.文华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担保费、保全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文华公司解除施工合同依法有据是错误的。1.一审判决认定文华公司解除合同依法有据主要是因为“直到2022年12月8日,新天地产业园公司工作人员回应‘成本部对申报的结算清单无异议,其他的形象进度、图纸等资料请监理、工程部复核’该申报结算资料中载明的报审造价为1417775.36元。可见,新天地产业园公司对文华公司主张的相关工程量及造价是认可的”以及“案涉工程所在项目停工,导致文华公司退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事实是,新天地产业园公司员工并未对相关工程量及造价认可,新天地产业园公司员工仅承认对结算清单无异议即仅承认收到文华公司上报的结算清单,其并未对清单内的工程量和造价认可,根据涉案《施工合同》第四条【工程款支付】第2点第(1)项约定,对涉案工程进度款的确认需要新天地产业园公司及监理方的确认,本案中的新天地产业园公司员工并未获授权确认工程价款。且在建筑行业的惯例中,能够对工程价款确认的个人一般仅限于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对施工方单方报送的送审价基本上是不予认可的,需要施工方就具体工作量和工程价款提供详尽证明或者通过司法造价鉴定确认。另外,文华公司因对其自身所做工程量及工程价款不确信向一审法院申请了造价鉴定,一审法院在文华公司只有单方送审价且其已申请造价鉴定的情况下不同意鉴定申请,该情况是极为少见。2.涉案项目仅是案外人总承包方暂停施工,根据《施工合同》第五条【履约保证金】第3点,C地块首层至第10层仍然可以由文华公司继续施工,一审判决对于项目总包方停工文华公司即不能施工的判断是错误的。文华公司有继续施工的界面范围完全可以进行合同约定的第二阶段消防施工,其目的并非无法实现。二、关于文华公司要求退250万**约保证金问题。根据《施工合同》第五条【履约保证金】第3点的约定,文华公司至多仅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第一个阶段,至多可以退80万**约保证金,第二阶段C地块首层至第十层,其本应施工却未施工,此80万元不应退还,第三阶段的90万元更无退还的事实依据。三、新天地产业园公司与新天地置业公司财产各自独立,不存在财务混同现象,故新天地置业公司不应对新天地产业园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涉案工程项目的权属人是村社而非新天地产业园公司,其与村社仅是合作关系。因文华公司违法解除施工合同,其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主张不存在事实和法律基础。五、因文华公司违法解除施工合同,新天地产业园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金并赔偿损失。新天地产业园公司自2021年11月16日与文华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便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但文华公司在工程进度款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多次要求新天地产业园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和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擅自违法解除施工合同,给新天地产业园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首先,文华公司履行合同存在较大过错和违约情形,多次因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问题、施工进度滞后等被项目监理单位勒令整改,但却屡次一犯再犯,没有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故其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施工合同》附件二第十一条第4点,文华公司应当向新天地产业园公司支付违约金1253145.15元(25062902.94×5%=1253145.15)。其次,根据涉案《施工合同》第五条【履约保证金】第4点,文华公司应向新天地产业园公司赔偿因其违法解除施工合同造成的损失(含实际损失与预期利益损失)合计71.3万元,主要包括二次招投标费3万元,因消防预埋无法与土建工程同步造成的改造费用36万元,因消防工程延误及后期改造导致工期延误产生的现场总包管理费15万元,税费5.3万元以及新天地产业园公司的相关部门人员的管理费12万元。因此,文华公司需承担的违约金1253145.15元及赔偿损失713000元,二项合计1966145.15元。根据上述约定,新天地产业园公司有权从其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没收、抵扣该违约金和赔偿金。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存在较严重的错误,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依法支持新天地产业园公司、新天地置业公司的上诉请求。 文华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一、新天地产业园公司应当向文华公司支付1375242.1元工程款及利息。根据文华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新天地•翔和项目C地块消防工程2022年3月施工形象进度表”,文华公司与新天地产业园公司、监理单位已确认文华公司完成了C地块地下室预埋工作,且文华公司将消防工程申报结算资料发送给新天地产业园公司核实后,其已表示对申报的结算清单无异议,根据《施工合同》第四条第(3)项的约定,扣除3%的保修金后,新天地产业园公司应当向文华公司支付1375242.1元;其次,若新天地产业园公司对一审认定的工程款存在异议,应当由其申请对该工程进行造价鉴定,但其未提出该申请。二、文华公司与新天地产业园公司解除《施工合同》依法有据,新天地产业园公司应当向文华公司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2022年1月25日,文华公司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C地块地下室预埋工作后,多次催告新天地产业园公司核实工程量、提交监理公司确认、支付工程款及退还履约保证金,但其不予理会。在此后8个多月的时间里,文华公司通过告知函、多位工作人员微信联系、律师函等形式联系新天地产业园公司核实工程量及进行后续工作,但其不予理会。此后该项目全面进入停工状态,双方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文华公司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并要求新天地产业园公司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三、文华公司所实施的工程并不存在任何的质量问题,其主张优先受偿***有据。首先,文华公司与新天地产业园公司及监理单位每周都会召开会议,对工程所存在的问题及下周需要继续完善、推进的事情进行开会讨论,但开会过程中新天地产业园公司并未指出文华公司有工程质量问题。其次,在文华公司完成C地块地下室预埋工程后,新天地产业园公司仍在形象进度表中予以确认,且在后续沟通、核实过程中,新天地产业园公司都从未提出该问题;再次,文华公司完工后与新天地产业园公司多名工作人员沟通,其也同意退还80万的履约保证金,且表示公司已在走流程。履约保证金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提前预交的费用,现新天地产业园公司已同意返还履约保证金,以此可知,文华公司所做的工程并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新天地产业园公司称文华公司存在质量问题、态度消极,但在其一审提交的证据往后时间里还增加了A、BE、C5栋售楼部的消防工程给文华公司施工,新天地产业园公司的主张明显与常理不符;最后,自2022年始,涉案项目未有实际施工,文华公司工作人员也未能前往现场工作,涉案项目实际掌握在新天地产业园公司,其称项目存在问题是否真实以及其称涉案工程的问题是否由文华公司造成,文华公司亦无从得知。四、文华公司是由于新天地产业园公司迟延履行涉案合同且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才与其解除合同,文华公司所实施的工程并不存在质量问题,文华公司作为无过错方,无需向新天地产业园公司支付违约金及损失。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新天地置业公司作为新天地产业园公司的一人股东,无法证明其财产独立于新天地产业园公司,新天地置业公司应当对新天地产业园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请二审法院驳回新天地产业园公司、新天地置业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以便依法维护文华公司的合法权益。 文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新天地产业园公司和新天地置业公司向文华公司支付工程款1417775.36元及利息(利息以1417775.36元为本金,自2022年9月20日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为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新天地产业园公司和新天地置业公司向文华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2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0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9月10日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为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3.文华公司对新天地产业园公司的涉案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后,文华公司在新天地产业园公司所欠文华公司工程款1417775.36元及2500000**约保证金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新天地置业公司对新天地产业园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新天地产业园公司和新天地置业公司共同承担。 新天地产业园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文华公司承担违约金1253145.15元;2.文华公司向新天地产业园公司赔偿其违约行为及违法解除施工合同造成的损失713000元;3.本诉、反诉的诉讼费用等全部费用由文华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合同签订情况 2021年9月9日,文华公司(乙方)与新天地产业园公司(甲方)签订了《**新天地•翔和项目C地块消防工程合作意向书》,就**新天地翔和项目C地块消防工程达成框架意向,其中第十条约定,正式施工合同签订后,与本意向书有冲突之处,以正式施工合同为准。同日,文华公司向新天地产业园公司支付了履约保证金2500000元。 2021年11月16日,文华公司(承包方)与新天地产业园公司(发包方)签订了《施工合同》,第二条承包范围1.按承包范围图纸包干。主要包括:消火栓系统(含室外部分)、自动喷淋系统、泵房水池消防出水、通风排烟系统、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送风余压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集中控制性消防应急疏散监控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及消防验收等,具体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图纸深化、乙供材料供应及安装、技术资料提供、系统调试、消防验收、报审等工作。第三条合同价款、承包及结算方式:合同价(含税价款)为25062902.94元,采用总价包干,承包方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发包方工程部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并协助发包方工程部在收到结算资料后一个月内向发包方成本部提交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结算资料包括合同、工期质量评定表、报审结算书及计算书(**)等。 施工合同第四条工程款支付1.本工程无预付款;2.工程进度款支付(1)C地块地下室预埋全部完成,经甲乙双方核实工程量及监理公司确认后,甲方于30天内按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5%计算支付工程进度款给乙方;(2)C地块地下室预埋全部完成后,乙方按每次产值达到100万就以上可申请进度款,甲方于30天内按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5%进行计算支付工程进度款给乙方;(3)C地块全部消防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工程完成结算并办理结算协议书后,付款至结算总价的97%,留3%作为保修金。 施工合同第五条履约保证金1.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3天内向发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或保函),金额为2500000元;3.甲方按工程节点分三个阶段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至乙方,分别为(1)完成C地块0预埋消防工程退还800000元;(2)完成C地块首层及第10层预埋及喷淋系统管网、消防栓系统管网消防工程退还800000元;(3)完成C地块全部消防工程预埋及喷淋系统管网、消防栓系统管网退还800000元;以上三个阶段均以完成本项目C地块所有业态为准,并非其中一业态达到节点即可申请退还;4.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履约保证金将被没收,以弥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若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甲方有权对超过部分要求赔偿。《施工合同》还就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 二、施工及工程款 文华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进场施工。为证明履行了施工合同及相应的工程款,文华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 第一组,2021年9月9日,文华公司向新天地产业园公司支付了履约保证金2500000元。 第二组,监理周例会会议纪要26份(含签到表、会议现场照片等),其中2021年10份,时间分别为9月28日、10月26日、11月2日、11月9日、11月16日、11月23日、11月30日、12月14日、12月21日、12月28日;2022年16份,时间分别为1月4日、1月11日、1月25日、2月22日、3月1日、3月8日、3月15日、3月22日、3月29日、4月6日、4月12日、4月19日、4月26日、5月10日、5月17日、5月24日。该类监理周例会由案涉项目的监理单位组织,参会单位有新天地产业园公司、文华公司等。 第三组,案涉项目2022年3月施工形象进度表,工作内容C4-C5#1-10层线管预埋部分,施工单位填写完成情况为“已完成100%”,监理公司审核完成情况为“已完成”,甲方(新天地产业园公司)审核完成情况为“已完成”,该表盖有施工单位文华公司和监理单位的印章和签名,还有甲方(新天地产业园公司)工程师***、工程经理***以及新天地产业园的印章和签名。 第四组,2022年9月15日其**的汇总表及工程量计价表,列明了项目名称、规格型号、计算式、工程量、综合单价、综合总价等,汇总表载明项目名称及金额为一、C区地部分金额为1285679.92元:1.C区地下室,金额为348084.69元;2.地上部分,金额为449342.82元;3.室外部分,金额为83094.87元;4.售楼部,金额为405157.54元。二、AB区部分金额为132095.45元。三、合计(一+二)金额为1417775.36元。 第五组,微信聊天记录,文华公司在“**新天地消防结算沟通群(7)”中,发送了消防工程申报结算资料20221207,并告知群内所有人“根据昨天对现场形象进度核对后,对形象进度表细化后的,请各位领导查收并帮忙审核。”2022年12月8日,新天地产业园公司工作人员回应“成本部对申报的结算清单无异议,其他的形象进度、图纸等资料请监理、工程部复核”上述申报结算资料中载明了报审造价为1417775.36元。 新天地产业园公司确认收到了履约保证金2500000元,抗辩文华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存在专业性较差、施工质量问题且被勒令整改、配备人员较少导致工期一再延误,对文华公司主张的工程进度款1417775.36元不予认可,主张工程进度款实为1077539.72元。同时,认为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员工无权代表新天地产业园公司,公司付款需走审批流程,更何况对于支付工程款、核对结算资料方面,更需要经过各部门层层审批。新天地产业园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 第一组,工作联系单2份、监理通知单1份、监理工作联系单7份。其中落款日期为2021年11月7日的工作联系单,提及C5C12C15栋板面消防专业施工人员少、且C1C2C8C13C14栋等区域具备工作面但目前施工人员仅10人,要求按现场进度合理配置施工人员以保证现场施工按节点完成。落款日期为2021年12月20日的工作联系单,提及首层中空大堂防排烟风管进度滞后,现场管理人员未能及时跟进及协调处理,已滞后3天,对文华公司罚款8000元。监理通知单的落款日期为2021年11月5日,提出存在螺丝未拧及连接处未紧固等问题。监理工作联系单的落款日期为2021年12月19日、2022年1月6日、2022年1月16日、2022年1月23日、2022年2月26日、2022年11月2日,提及催促施工、10区穿人防部位套管未按要求密闭处理、A区消防水穿人防墙部位套管未按人防要求密闭处理、B区西侧B1-6~B1-8轴交B1-A轴消防立管预埋未按图纸施工存在漏埋预埋部位与图纸不符、风管支管安装在支架法兰连接部位的开口过大、现场灭火器配置数量不足、部分已施工的预埋套管壁厚度未达标等问题。 第二组,工程结算协议书,载明甲方为新天地产业园公司,乙方为文华公司,乙方报送结算造价为1417775.36元,双方确认最终审定阶段造价为1077539.72元,扣除保修款3%即32326.19元,应付结算尾款为1045213.53元。该协议书上均无甲方、乙方的签字、**。 文华公司不认可收到了落款日期为2021年11月5日的监理通知单以及落款日期为2022年1月23日、2022年2月26日、2022年11月2日的监理工作联系单(编号分别为2022-172、2022-181、2022-278),认为对此不知情。同时,认为第一,双方及监理单位每周都会召开会议,对工程所存在的问题及下周需要继续完善推进的事情进行开会讨论,但是在后续会议中并没有指出文华公司有监理通知单当中指出的问题,故新天地产业园公司提出的这些问题实际上是不存在的。第二,如果新天地产业园公司认为文华公司存在诸多质量问题,为何在文华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后,新天地产业园公司没有提出该问题,且在双方的项目进度表中予以确认。第三,在后续的沟通过程中,直至停工,新天地产业园公司都是同意退还这80万的履约保证金,以此可知,文华公司所做的工程并不存在这样的问题,新天地产业园公司只是为了逃避不予支付工程款。第四,新天地产业园公司提出文华公司存在诸多的问题,但是在新天地产业园公司提交的上述第一组证据之后的时间里,新天地产业园还发送了工程指令单,增加A区、B区、C5栋售楼部的消防工程给文华公司施工,所以新天地产业园公司的主张明显与常理不符。最后,涉案项目从2022年开始就掌握在新天地产业园公司手中,所以这个工程是否真的存在质量问题以及这一问题是否是文华公司造成的,文华公司是不得而知的。对上述第二组证据工程结算协议书三性不予认可,文华公司认为该证据系新天地产业园公司单方制作而成,没有文华公司的确认,且双方已经多次核实文华公司完成的工程量,从微信聊天记录可知,新天地产业园公司的成本部工作人员对文华公司提交的工程量金额为1417775.36元已予以确认,新天地产业园公司提交的该份工程结算协议书金额1077539.72元不符合双方核实金额。 对于罚款8000元的问题,文华公司称系使用大堂搭架的费用,而非罚款,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12月17日,文华公司工作人员向新天地产业园公司工作人员提到案外人需收取使用大堂搭架费用8000元的事情,商议后至少要6500元。新天地产业园公司对此不予确认,认为罚款工作联系单作出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该微信聊天记录的发生时间在此之前,罚款8000元与前述使用搭架费用并非同一款项。 三、双方其他往来情况 2022年2月22日,文华公司向新天地产业园公司发出《联络函》,称其已经于2022年1月25日百分之百完成地下室预埋工作,根据施工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1)点约定,新天地产业公司应当向其退还履约保证金80万元,并要求核实工程量交监理公司确认。 2022年3月2日,文华公司通过微信方式告知新天地产业园公司“**你好!帮我跟进一下退80万元押金事项”。 2022年3月15日,文华公司向新天地产业园公司发出《2022年3月履约保证金申请报告》,再次声称新天地产业园公司应当依约退还保证金80万元,并附上《请款申请书》(***公司账号信息)。 2022年3月15日,文华公司向新天地产业园公司发出《2022年3月工程进度款申请报告》,称其本月已完成工程造价为408125.41元,按施工合同付款条件,本月应付该金额。 2022年4月20日,新天地产业园公司***通过微信回复文华公司“1.80万押金再走公司请款流程了,2.正负零以下的进度款监理那边审批,3.售楼部的签证已经退回去补充资料了。” 2022年6月7日,新天地产业园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告知“卓工,第一次进度款审核版有没有问题?”“我这边要批出去了哦。”对方回复“可以了”“你这边批出去之后的后续流程还是和你对接吗”,新天地产业园公司工作人员回复“不是了哦,就到领导们审批了”,对方回复“那如果后续需要开票或者还需要补充资料的,是和谁对接呀,还是你这边会帮忙通知的呀”,新天地产业园公司工作人员回复“资料我这边审完,没有需要补充的”。 2022年7月20日,文华公司向新天地产业园公司发出《要求退回履约保证金告知函》。 2022年8月18日,文华公司委托******事务所向新天地产业园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新天地产业园公司支付工程款及第一期履约保证金、于2022年8月23日上午10点前往**新天地项目现场与文华公司指定工作人员就文华公司已完成的所有工程量进行核实,并将已完成的工程量及相关资料提交监理公司确认等,如不予理会,则文华公司将依追究新天地产业园公司的法律责任。 2022年9月19日,文华公司委托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向新天地产业园公司发出《律师函》,告知于发函之日起解除于2021年11月1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收到函之日起三日内向文华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退还履约保证金。新天地产业园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收到该函。 2022年9月27日,新天地产业园公司向文华公司发出《对的回函》,认为未达到合同解除条件,该合同仍可继续履行,对于工程产值需双方进一步核实,核实后支付相应的款项。 四、文华公司的资质情况以及新天地产业园公司的股东变更情况、类型 文华公司提供了2021年8月13日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为D244418562),其中载明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新天地产业园公司成立于2020年1月3日,2022年2月24日,该公司股东由新天地置业公司、**变更为新天地置业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五、其他情况 文华公司**,其在提起诉讼后于2022年9月25日撤场,且案涉项目已于2022年停工。新天地产业园公司认为文华公司未向其和监理方递交过撤场申请,系单方面组织了施工人员及部分材料的退场,至于案涉项目停工属多因一果关系,如新冠疫情频发且持续时间长、项目发包方拖延工期等,非该公司过错。 以上事实有《**新天地•翔和项目C地块消防工程合作意向书》《施工合同》、银行电子回单、监理周例会会议纪要、施工形象进度表、汇总表及工程量计价表、微信聊天记录、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单、监理工作联系单、工程结算协议书、《联络函》《2022年3月履约保证金申请报告》《2022年3月工程进度款申请报告》《要求退回履约保证金告知函》《律师函》《对的回函》《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快递单、妥投证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及当事人**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文华公司与新天地产业园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文华公司主张其按约定完成了C地块地下室预埋工程,根据文华公司提交的案涉项目2022年3月施工形象进度表,监理单位及新天地产业园公司均予以签名、**确认,结合文华公司在向新天地产业园公司提出退回相应履约保证金时,新天地产业园公司并无异议的情况,一审法院采信文华公司上述主张。根据涉案《施工合同》的约定,新天地产业园公司需在C地块地下室预埋全部完成,经双方核实工程量及监理公司确认后,于30天内按文华公司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5%计算支付工程进度款。从文华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文华公司已将案涉已完成的工程量核算材料发送给了新天地产业园公司,且期间多次催促新天地产业园公司进行工程量的核算及提交监理公司确认,直到2022年12月8日,新天地产业园公司工作人员回应“成本部对申报的结算清单无异议,其他的形象进度、图纸等资料请监理、工程部复核”该申报结算资料中载明的报审造价为1417775.36元。可见,新天地产业园公司对文华公司主张的相关工程量及造价是认可的。新天地产业园抗辩该员工无权代表新天地产业园公司,公司付款需走审批流程,但该付款审批流程系新天地产业园公司内部事项,不能以此为由推翻其实际确认的相关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的事实。新天地产业园未按约向文华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确属违约,文华公司数次催告无果,且案涉工程所在项目停工,导致文华公司退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文华公司据此要求解除合同依法有据,一审法院确认案涉《施工合同》的解除时间为新天地产业园公司收到文华公司解除通知之日即2022年9月20日。 合同既已解除,新天地产业园公司应按约履行支付相应工程款的义务。如上所述,文华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造价为1417775.36元。至于应扣减金额,根据《施工合同》第四条第(3)项的约定,留3%作为保修金,故应扣除42533.26元(1417775.36元×3%)。关于罚款8000元是否扣减的问题,虽然新天地产业园公司主张的罚款8000元可以成立,但从其自制工程结算协议书来看,新天地产业园公司自认的应扣减金额也仅为3%的保修金,并无8000元罚款,故一审法院对新天地产业园公司主张应从工程款中扣减8000元不予采信。扣减上述3%保修金后,新天地产业园公司还应向文华公司支付工程款1375242.1元(1417775.36元-42533.26元)及利息,利息以1375242.1元为基数,自确认后的30天即2023年1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对于文华公司所提关于工程款及造价鉴定的申请,因无必要,一审法院对该申请不予接纳。 关于履约保证金,合同已解除,文华公司要求新天地产业园公司返还该履约保证金2500000元并支付利息,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利息以2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关于文华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文华公司主张就应付工程款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新天地产业园公司并没有证据证实文华公司所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不合格或者未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因此,文华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该诉请予以支持。根据上述解释第四十条的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履约保证金系承包人提供的一种债的担保方式,不属于工程价款范畴,不应适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故文华公司在工程款1375242.1元范围内,对其施工的新天地产业园公司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关于新天地置业公司是否承担清偿连带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天地产业园公司系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新天地置业公司。新天地置业公司在一审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新天地置业公司应当对新天地产业园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对文华公司该主张予以支持。 关于新天地产业园公司的反诉请求,首先,根据文华公司提交的26份监理周例会会议纪要,该类监理周例会由案涉项目的监理单位组织,参会单位有新天地产业园公司、文华公司等,对工程存在的问题及下周需要继续完善、推进的事项进行讨论,会议纪要时间从2021年9月28日至2021年12月28日、2022年1月4日至2022年5月24日。而新天地产业园公司提交的工作联系单、监理工作联系单发生时间基本在2022年2月26日之前,后续监理周例会会议纪要中未指出文华公司有存在监理工作联系单中的问题。其次,文华公司完成案涉C地块地下室预埋工程后,在与新天地产业园公司沟通归还相应履约保证金时,新天地产业园公司对此未持异议,亦未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出没收或抵扣履约保证金的主张。再次,***公司的施工工程尚存质量问题,则新天地产业园公司还对其工程量及工程造价予以确认,亦不符合常理。综上,新天地产业园公司反诉要求文华公司承担违约金、赔偿损失为由理据不足,一审法院对该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四)项、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新天地(广州)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向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75242.1元及利息(利息以1375242.1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二、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新天地(广州)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向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2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三、广州**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对**新天地(广州)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工程款1375242.1元范围内,对其施工的**新天地(广州)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新天地(广州)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受理费38922.95元,由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67.95元,由**新天地(广州)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7755元(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新天地(广州)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一审反诉受理费11248元,由**新天地(广州)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经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新天地产业园公司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拟证明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是广州市**区人和镇方石经济联合社和广州市**区人和镇大巷经济联合社,新天地产业园公司与村社仅是合作开发关系,不享有对涉案工程的所有权,故文华公司无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文华公司质证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但对关联性不予认可,其认为该许可证仅能证明该项目经过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批,但不能证明该项目不属于新天地产业园公司所有,故其有权要求对该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关于涉案工程造价的认定问题。涉案项目2022年3月施工形象进度表证实文华公司已按约定完成了C地块地下室预埋工程,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新天地产业园公司应在工程量核实后于30天内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5%计算支付工程进度款。而在文华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后多次向其提出结算及请款申请时,新天地产业园公司均未能积极依约进行审核。特别是根据文华公司所提交的“**新天地消防结算沟通群(7)”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文华公司发送消防工程申报结算资料20221207的事实明显发生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新天地产业园公司更应对文华公司提出的结算资料积极进行审核。根据新天地产业园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回应的“成本部对申报的结算清单无异议,其他的形象进度、图纸等资料请监理、工程部复核”内容,可见新天地产业园公司的成本部工作人员已确认结算清单并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及需要工程部复核,但新天地产业园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工程部积极后续对此进行复核,而且新天地产业园公司也直至目前仍未对文华公司提出的结算资料所涉的工程项目、单价及计算方法提出具体、有效的异议来推翻其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可报审造价为工程总造价合情合理,本院予以维持。新天地产业园公司、新天地置业公司上诉认为需通过司法造价鉴定才能确认工程造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返还及文华公司是否应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问题均与涉案合同解除的过错责任方的认定有关。首先,如前所述,新天地产业园公司在文华公司已完成C地块地下室预埋工程的情形下并未依约支付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且文华公司多次进行请款并催告履行后,新天地产业园公司仍拒绝履行其支付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其次,虽新天地产业园公司上诉仍坚持主***公司的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问题、施工进度滞后构成违约,但其并未提交新的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其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论述充分有理,本院对此予以认可,对此不再赘述。最后,涉案工程已于2022年停工,新天地产业园公司主张停工系多因一果,但其并未举证证明系因文华公司所致。故综合上述事实和理由,本院认定涉案合同解除的过错方在于新天地产业园公司,其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其上诉请求文华公司应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明显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合同解除后,新天地产业园公司基于涉案合同收取的履约保证金理应全部返还,新天地产业园公司、新天地置业公司上诉称其仅需返还800000元明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新天地置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因新天地置业公司作为新天地产业园公司的法人独资股东,未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证实其财产与新天地产业园公司的财产独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其应对新天地产业园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文华公司对涉案工程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虽新天地产业园公司于二审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该证据不足以证实涉案工程不适宜拍卖或折价,故一审法院认定文华公司对涉案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新天地产业园公司、新天地置业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本院对此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新天地(广州)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向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75242.1元及利息(利息以1375242.1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新天地(广州)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向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2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三、广州**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对**新天地(广州)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工程款1375242.1元范围内,对其施工的**新天地(广州)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新天地(广州)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受理费38922.95元,由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67.95元,由**新天地(广州)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77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新天地(广州)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一审反诉受理费11248元,由**新天地(广州)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47089.71元,由**新天地(广州)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琦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本 法官助理*** 书记员**珊 附件: 自动履行提示 一、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债务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 债务人如果规避、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判决有款项支付内容的,债权人应及时将收款账户或其他收款方式及时告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