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11民初10877号
原告北京远佳成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天星街1号院2号楼202。
法定代表人胡宪萍,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雷永忠,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北京远佳成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远佳成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雷永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远佳成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77186.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逾期支付房屋租金的滞纳金56346.07元。前两项合计133532.47元;3、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的房屋日租金1.5元/平方米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因逾期归还房屋的房屋使用费(自2017年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归还房屋之日止);四、判令被告将租赁的涉案房屋腾退返还给原告。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2月27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将其位于北京市房山区X街道X街X号院X号楼X层X1、X2号的房屋,共计140.98平方米出租给被告做商务办公使用。租赁期限为1年,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租金为年租金77186.4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每季度支付一次,每季度支付19296.6元。合同还对双方的违约责任、诉讼管辖法院及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涉案房屋如期交付被告使用。被告租赁使用原告房屋,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向原告支付租金,至今分文未付。且如今合同期限已过,被告至今依然无理占用原告房屋,拒不腾退。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7日,原告(出租方、甲方)与被告(乙方、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有如下内容:租赁标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X街道X街X号院X号楼X层X1、X2,建筑面积140.98平方米;租赁期限共一年,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租赁用途仅作为商务办公使用;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租赁标的,乙方应如期清退归还;年租金为77186.4元,租金支付方式为季付,每季度支付一次,先付后使用,每季度支付19296.6元;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未付租金的千分之二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乙方应及时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标准的2倍的房屋使用费;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合同签订之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租赁房屋,但被告没有向原告支付租金。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应当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全面履行。现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交付了房屋,被告理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租金;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租金的,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相应的滞纳金。关于滞纳金的标准:原被告合同中约定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关于原告要求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诉求,由于被告逾期交付房屋,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远佳成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金七万七千一百八十六元四角;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远佳成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房屋滞纳金一万元;
三、被告**按合同约定的房屋日租金二百一十一元四角七分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费(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房屋之日止)。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X街道X街X号院X号楼X层X1、X2的房屋腾退并返还原告北京远佳成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七十一元,由被告**负担一千九百八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原告北京远佳成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九百九十一元(已交纳)。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明星
人民陪审员 朱 刚
人民陪审员 张国明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