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六合成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六合成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44265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告:北京六合成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40号5层509、51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魂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北京六合成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合成消防技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六合成消防技术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2018年6月20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8100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未休年假工资4828元;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4483元;4、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于2018年6月20日入职被告公司,从事消防检测工作,每月实发工资7000元,另有年终奖等福利。2020年8月,被告公司无故克扣我工资。现我不服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六合成消防技术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可仲裁裁决的结果。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是原告自己提出,双方为此签署了解除协议,约定各项费用已结算完毕。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18年6月20日入职六合成消防技术公司,担任检测岗位,六合成消防技术公司将***工资支付至2020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1月31日解除。 六合成消防技术公司主张***每月工资标准为6800元,其中基本工资2300元,绩效工资4500元,另根据出勤情况有电话、餐费及交通费补助,补助数额不固定。***对上述主张不予认可,称其每月工资标准为7000元,上述工资标准为其与公司经理口头约定的。 ***主张2018年6月20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六合成消防技术公司克扣其工资共计8100元。为此,***向本院提交了银行流水。六合成消防技术公司对上述主张不予认可,并向本院提交了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工资发放记录,显示***应发工资在6800元左右。***未能述明其主张的克扣工资的具体情况,称按照每月7000元工资标准计算,存在上述差额。 ***主张其每年可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其2020年未休年假,六合成消防技术公司应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 ***主张其在职期间存在周六日加班24.5天,六合成消防技术公司应其支付***。为此,***向本院提交了显示2020年12月考勤表及2019年3月至2020年12月加班统计表,上述表格无签字或**。六合成消防技术公司对上述证据及主张不予认可,并向本院提交了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考勤表,显示***不存在周六日加班,上述考勤表上有审核人、总经理及董事长签字。***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 ***主张六合成消防技术公司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故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六合成消防技术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当时是***自行提出离职,后双方达成协议,将各项费用已结清。为此,六合成消防技术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离职书及《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其中离职书申请人为***,落款时间为2020年10月23日,其中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显示签订双方为六合成消防技术公司及***,内容包括“甲、乙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协商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于2021年1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三、乙方办妥有关交接手续之后,最后计薪日为2021年1月31日。甲方支付乙方工资及补贴费用,打到乙方的工资卡里,月份总费用6800元……五、乙方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甲方已完全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义务:工资奖金的及时足额支付、社保、***等。甲乙双方基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在签订并履行本协议之后均已结清,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事项。乙方承诺,本协议确定的内容是最终的解决方案。六、乙方确认:上述事项是经过与甲方充分沟通和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条款。乙方承诺甲方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及乘人之危的行为或情形,乙方亦也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形……九、乙方重申:在甲方支付本协议确定的款项后,承诺自愿永远放弃向甲方提起任何权利,即不得向甲方或任何人提出任何诉讼(劳动仲裁)、损害赔偿,无论这些诉讼、损害赔偿与该事件是否有直接或者间接地因果关系,无论这些诉讼、损害赔偿是该事后曾有的,现有的,或以后将有的,应有的权利或利益。”落款甲方处加盖有“北京六合成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字样印鉴,乙方处载有“***”字样手写签名,落款日期为2021年1月22日。***对上述证据材料中签字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内容不予认可,并主张其签订时该协议为空白的,故不认可上述协议内容。***主张当时双方并未协商一致,并向本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另认可离职书之真实性,主张当时因公司克扣工资故申请离职,后在公司要求下留了下来。六合成消防技术公司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不予认可。 ***以要求确认其与六合成消防技术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六合成消防技术公司支付工资、工资差额、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一、确认六合成消防技术公司与***于2018年6月20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六合成消防技术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的工资6800元;三、驳回***其他仲裁请求。***不服该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庭审中,经本院询问,***表示已收到六合成消防技术公司支付的仲裁裁决书裁决的相关款项。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与六合成消防技术公司于2021年1月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述内容明确载明***在六合成消防技术公司工作期间所有工资、***等费用均已结清,双方基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在签订并履行该协议之后均已结清,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事项,上述协议内容系双方自愿签署,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视为双方已就劳动合同的解除以及除2021年1月工资外的相关费用的结算达成一致。***虽主张其签署时上述内容为空白,但该协议第一页及第二页均有其签字及印有手印,且第二页上方明确载明了“乙方承诺自愿永远放弃向甲方提起任何权利”之内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签字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现***要求六合成消防技术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北京六合成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与***于2018年6月20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北京六合成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工资6800元;(已履行)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