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民终88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六合成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40号5层509、51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魂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六合成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合成消防技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44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未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六合成消防技术公司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伪造的,该协议书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存在法定无效情形,不应成为定案依据;同时,该协议存在欺诈情形,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另外,六合成消防技术公司提供虚假考勤记录,作虚假陈述。
六合成消防技术公司辩称,不同意***的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六合成消防技术公司支付其2018年6月20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8100元;2.判决六合成消防技术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4828元;3.判决六合成消防技术公司支付其***14483元;4.判决六合成消防技术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000元;5.诉讼费用由六合成消防技术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8年6月20日入职六合成消防技术公司,担任检测岗位,六合成消防技术公司将***工资支付至2020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1月31日解除。
六合成消防技术公司主张***每月工资标准为6800元,其中基本工资2300元,绩效工资4500元,另根据出勤情况有电话、餐费及交通费补助,补助数额不固定。***对上述主张不予认可,称其每月工资标准为7000元,上述工资标准为其与公司经理口头约定的。
***主张2018年6月20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六合成消防技术公司克扣其工资共计8100元。为此,***向法院提交了银行流水。六合成消防技术公司对上述主张不予认可,并向法院提交了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工资发放记录,显示***应发工资在6800元左右。***未能述明其主张的克扣工资的具体情况,称按照每月7000元工资标准计算,存在上述差额。
***主张其每年可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其2020年未休年假,六合成消防技术公司应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
***主张其在职期间存在周六日加班24.5天,六合成消防技术公司应其支付***。为此,***向法院提交了显示2020年12月考勤表及2019年3月至2020年12月加班统计表,上述表格无签字或**。六合成消防技术公司对上述证据及主张不予认可,并向法院提交了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考勤表,显示***不存在周六日加班,上述考勤表上有审核人、总经理及董事长签字。***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
***主张六合成消防技术公司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故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六合成消防技术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当时是***自行提出离职,后双方达成协议,将各项费用已结清。为此,六合成消防技术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离职书及《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其中离职书申请人为***,落款时间为2020年10月23日,其中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显示签订双方为六合成消防技术公司及***,内容包括“甲、乙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协商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于2021年1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三、乙方办妥有关交接手续之后,最后计薪日为2021年1月31日。甲方支付乙方工资及补贴费用,打到乙方的工资卡里,月份总费用6800元……五、乙方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甲方已完全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义务:工资奖金的及时足额支付、社保、***等。甲乙双方基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在签订并履行本协议之后均已结清,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事项。乙方承诺,本协议确定的内容是最终的解决方案。六、乙方确认:上述事项是经过与甲方充分沟通和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条款。乙方承诺甲方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及乘人之危的行为或情形,乙方亦也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形……九、乙方重申:在甲方支付本协议确定的款项后,承诺自愿永远放弃向甲方提起任何权利,即不得向甲方或任何人提出任何诉讼(劳动仲裁)、损害赔偿,无论这些诉讼、损害赔偿与该事件是否有直接或者间接地因果关系,无论这些诉讼、损害赔偿是该事后曾有的,现有的,或以后将有的,应有的权利或利益。”落款甲方处加盖有“北京六合成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字样印鉴,乙方处载有“***”字样手写签名,落款日期为2021年1月22日。***对上述证据材料中签字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内容不予认可,并主张其签订时该协议为空白的,故不认可上述协议内容。***主张当时双方并未协商一致,并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另认可离职书之真实性,主张当时因公司克扣工资故申请离职,后在公司要求下留了下来。六合成消防技术公司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不予认可。
***以要求确认其与六合成消防技术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六合成消防技术公司支付工资、工资差额、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区仲裁委)提出申请,海淀区仲裁委裁决:一、确认六合成消防技术公司与***于2018年6月20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六合成消防技术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的工资6800元;三、驳回***其他仲裁请求。***不服该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庭审中,经法院询问,***表示已收到六合成消防技术公司支付的仲裁裁决书裁决的相关款项。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与六合成消防技术公司于2021年1月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述内容明确载明***在六合成消防技术公司工作期间所有工资、***等费用均已结清,双方基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在签订并履行该协议之后均已结清,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事项,上述协议内容系双方自愿签署,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视为双方已就劳动合同的解除以及除2021年1月工资外的相关费用的结算达成一致。***虽主张其签署时上述内容为空白,但该协议第一页及第二页均有其签字及印有手印,且第二页上方明确载明了“乙方承诺自愿永远放弃向甲方提起任何权利”之内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签字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现***要求六合成消防技术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一、确认北京六合成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与***于2018年6月20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北京六合成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工资6800元(已履行);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电话录音记录文字整理版,证明六合成消防技术公司董事长**认可其公司要求***离职的事实,并承诺给予***相应补偿,案涉《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手填金额仅有***2021年1月应得工资6800元,存在欺诈、违反法律规定情形,应属无效协议;2.钉钉加班审批记录,证明***在职期间存在休息日加班的事实,六合成消防技术公司未履行支付***的义务,六合成消防技术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内容不真实。六合成消防技术公司对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2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经审查,***所提交的证据从内容上不能证明其所持的证明目的和上诉主张,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不予采纳。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对所签字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六合成消防技术公司于2021年1月签署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载明***在六合成消防技术公司工作期间所有工资、***等费用均已结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现***以协议存在欺诈和违反法律规定情形为由主张协议无效,但其未能对此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上诉主张不予采纳,对其所持的要求六合成消防技术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邾映映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 飞
书 记 员 卢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