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阳泉王朝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华通路桥养护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311执恢134号之十四
申请执行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朝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华通路桥养护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3月28日生。
本院在执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朝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华通路桥养护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
二、终结**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阳商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三、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予以申请。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学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肖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