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阳泉王朝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华通路桥养护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311执恢134号之十三
申请执行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朝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华通路桥养护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3月28日生。
关于申请执行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朝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华通路桥养护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942.38元。现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需要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516116.7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任学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肖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