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阳泉王朝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华通路桥养护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311执恢1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华通路桥养护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市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阳郊商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华通路桥养护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华通路桥养护有限公司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516116.7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任学斌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肖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