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324民初211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以已与被告扬州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宝鸡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转云
书记员  龙牧童